更新时间:2018-09-27 21:50作者:才子老师
参加工作被录取后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这个过程似乎水到渠成缺一不可,但往往有人省去了签合同这关键一步,因此带来的后果往往是预想不到的。
最近,本报接到不少市民反映各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而最大的矛盾点就在于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今天的值班热线,本报专门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赵治国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值班律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
值班热线:13802001907
案例一
主动辞职单位不需支付补偿金?
2014年5月,季女士成为某制衣公司员工。双方只口头约定工资、劳动和休息时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季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季女士于2016年3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可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被公司辞退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在季女士主动辞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季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季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二
被公司辞退如何索要补偿金?
2013年6月,王华应聘某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经过面试、试用期,王华表现很好,最后公司决定招聘王华,并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是王华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决定辞退王华,并支付王华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王华认为经济补偿金过低,公司也没有权力单方辞退员工;而公司认为,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辞退员工,而无须征求员工的同意,并且也支付了王华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