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2 09:50作者:李一老师
小王2013年1月到上海一家服装厂工作,与厂里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小王怀孕,于2016年9月生了孩子。厂里给她产假到2016年1月。
自从小王怀孕,小王的组领导就非常有意见。因为小王来公司才一年就怀孕,导致厂里不得不去增加人手顶替小王的空缺,这个小组的产出比一直不高,影响了大家的奖金收入。但是组领导碍于国家女职工保护措施,不好说什么。小王的产假结束后,恢复了工作,小王的领导找小王去谈了话,要求她尽快恢复自己的工作状态。小王在哺乳期内几次提出要使用哺乳时间,提前一小时回家,但是领导都借故工作任务忙,暂时脱不开人,不明确表态是否可以。小王也就慢慢不再提出要使用哺乳时间。
后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服装厂的生意每况愈下,工厂总经理准备减员增效。小王哺乳期一结束,组领导跟小王说,她已经被列入了减员名单,工厂会依法给予补偿。小王没想到自己努力维系与工厂的关系,还是落入被裁的命运。现在家里养孩子成本也高,没有工作怎么行?虽然有补偿,但是小王决心向厂里提出补偿自己的哺乳时间的损失,于是要求组领导,按照1.5倍加班费的标准,赔偿自己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损失。工厂收到小王的请求后,犯了难,这到底是合法的要求吗?
[解答]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我们俗称的"三期"。在"三期"内,女职工受到法律额外的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就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哺乳时间(也称之为授乳时间)的法律依据。有些朋友称之为"哺乳假"。但是实际上在法律法规中,另有哺乳假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与哺乳时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待遇,切勿混淆。
根据上述的规定,服装厂不给予小王哺乳时间,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这是损害赔偿原则,即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就损害给予赔偿。但是,女职工没有享受哺乳时间,损害结果是什么呢?这在实践中,确实犯了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