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7:20作者:才子老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公司对杜某实行的是计件制,但发加班费时,却按计时工资制计算,是错误的;且在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时,不顾杜某实际情况,以当地最低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费,更是错上加错。正确做法是根据杜某在休息日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15元/件的200%即30元/件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