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13作者:李一老师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第十条 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人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工会业务并具有一定人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在30天内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
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报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基层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支持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调解委员参加调解工作与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保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