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10作者:王华老师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解决管理问题而制定的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于1999年印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下岗职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再就业提供优惠扶持的政策。这些规定不仅数量少,层次低,就内容来说,只涉及下岗职工、技术人员等部分人群,对劳务派遣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可以说,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导致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关系及争议无法规范和处理,劳务派遣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
由于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不同地区劳动部门及企业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很不一致,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不同。例如,浙江省绍兴市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有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全市有八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市区两家,六个区县各一家。市区的两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是绍兴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市就业局下属集体企业,另一家是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管理的代理中心。各区县的劳务派遣企业均为劳动保障部门对口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局劳务公司为南通市劳动局的下属企业,原来主要是将南通籍的劳务派遣工派到上海市的企业中,现在主要派遣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务派遣工。在南通市,除了该劳务公司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批了三十五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与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于上述的认识和现状,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法用了一节对劳务派遣做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这样规定,是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设置门槛,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