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7作者:王华老师
第八条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分别为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统一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其他人员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说明:《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所需的数据。因此,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全员强制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的做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进行了强制规定,以利于全面、完整采集单位和个人信息数据,确立参保身份,实现参保全覆盖。
第九条 (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承担主体)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其他人员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各级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持证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医疗救助金给予资助。
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缴费责任的规定。为了加强基金的筹集,给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条例规定了多元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与渠道,包括用人单位筹资,个人筹资,政府筹资,社会救助筹资,失业保险基金筹资,利息及投资收益等多个筹资渠道。而政府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须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的资助,并担负其相应的职责,加大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将有利于降低弱势群体的医疗负担,有效扩大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个条款都对缴费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