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十)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投诉、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本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本级工会参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人员参加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三)提出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方案,经本级工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
第十条 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活动,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同时报请所属工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一条 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由本级工会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市总工会进行培训,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