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7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7日>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发〔1998〕73号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的相关内容:
1、
第三条修改为:非法成立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以及非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中介业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第四条修改为: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从事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七条修改为: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业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境外就业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批准业务范围以外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使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境就业人员或其家属收取费用,勒索财物的;
(四)挪用出境就业人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
4、第八条修改为:非法从事引进介绍境外人员就业活动并从中牟利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引进介绍1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第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