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6作者:李天扬老师
(八)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十)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项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在管理上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时予以规定。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