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6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
(二)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照规定将有关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错误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造成冒领等情况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影响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暂按现行体制不变。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原来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