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6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四条 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