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3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 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社会科学普及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依法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二)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服务;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