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2作者:李一老师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属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一)本办法施行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
(二)本办法施行时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三)本办法施行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抵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组成,政府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者抵缴。
政府补贴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的,政府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500元/人;
(二)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征地的,政府一次性补贴标准为7000元/人;
(三)2016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政府分别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亩不低于1万元、1.5万元、2万元标准补贴;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各级政府土地收益分成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三条 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人员,所在村居集体应当进行补助,鼓励所在区域单位进行捐助,实行爱心助保。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