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1作者:三水老师
7、《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伪造、涂改、撕页情况的,原证件自行失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税费或补贴资金等优惠扶持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出借、出租、转让。失业人员出借、出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给他人使用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收回《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违法使用、借用、租用、冒名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取消用人单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违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信息实行与计算机数据库同步记载,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及时更新、动态维护,确保台帐纪录与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一致。
三、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