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1作者:王华老师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有未归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政府补贴金额并入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和重新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六、规范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清退。按规定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对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参保人员先退还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政府补贴金额,然后将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抵扣,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中抵扣的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七、认真落实职工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继承。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将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人员有关待遇和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享受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终止城乡养老保险关系。
八、依法加大农业户籍人员规范参保工作力度。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代扣代缴农业户籍人员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得以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维护农业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