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1作者:三水老师
第九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 (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建筑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 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账户为监管对象,结合企业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项目,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金额已达最高限额,后期承建工程项目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需追加存储工资保证金,但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