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9作者:李一老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卫生行政部门选派具备资格的医疗卫生专家3至5名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