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9作者:王新老师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