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8作者:李一老师
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后,有关部门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者都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者不得安排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禁止安排未成年职工加班加点。
第四章 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