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8作者:李天扬老师
9、违反《办法》第九章中有关内河航运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和航运主管部门按照港航有关法规处理。
10、违反《办法》有关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消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负责处理。
11、违反《办法》第八条、十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四十一条、二十条、五十一条等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予单位二百一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处于本人月工资标准5-25%的罚款,停发当月奖金。
12、违反《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处予本人月工资标准5-15%的罚款,同时停发当月奖金。
13、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三、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4、一次重伤一人或轻伤五人(含五人)的,对主要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予月工资标准5-20%的罚款,停发一至三个月的资金。对单位罚款一千元。
15、一次重伤二人或轻伤六人(含六人)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处予本人工资标准15-25%的罚款,停发三至六个月的奖金,对单位罚款一千至三千元。
16、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参照14、15款处罚标准加重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单位处予罚款三千至一万元,死亡二人以上的罚款二至五万元。
17、接到《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的企业逾期未改又造成伤亡事故的,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18、企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后,能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但因技术问题能达到国家标准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四、处罚的执行
19、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事故情节可以单独执行,或同时执行。
20、对企业职工和干部给予行政处分时,按管理权限报批。
21、因违章行为、违章指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2、本细则第三项对伤亡责任事故的经济处罚,由下列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