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5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第16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10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