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4作者:李天扬老师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