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4作者:才子老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6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
即2016年法定产假最少也有98天。
此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另外,第七条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同时,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属独生子女的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即广东省2015最新法定产假最长可达17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