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2作者:李天扬老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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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一类至四类,依次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用人单位有权在此标准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