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1:35作者:才子老师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11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二是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等11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注意:以上加分项目,除对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提前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提前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四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普通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可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
(2)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