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5:57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增加了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方面的内容(第27条、28条)。党中央和省委才可以直接接收党员。追认党员要把握3点:一是要严格掌握;二是要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上级党委审查;三是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这里讲两个问题。
第一,增加了对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认定方面的内容(第35条)。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是一个新的、严格的规定。
第二,明确了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时间要求(第36条)。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使预备党员不因为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以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充分的时间了解预备党员的情况,这是适应现在流动人员增加的实际,让基层党组织发挥把关作用。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这部分和试行相比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第一,进一步强化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第38条、39条)。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二,进一步严肃了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第41条)。强调4点工作纪律: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