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6:46作者:李一老师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也是职责,不履职不尽责怎么保证管党治党的目标实现呢?所以我们专门作了规定。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规定非常重要,这个规定提出了一个监督的基本前提。大家知道,监督的施行尤其对于基层组织党员的监督,一个基本前提是知情。不知情又谈何监督呢?连提意见发言都不知道发什么。所以知情就成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工作一个重要工作。《条例》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作了规定,而且非常清晰: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因为不知情就无监督。提倡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也就是说这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组织上提倡。因为有利于问题解决,好核实。
再有,“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也就是说你调查完了以后没有这个事,那就还人家以清白,这也是组织的义务。“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就是对以监督为名,诽谤、侮辱他人,这都不仅是违纪,有时候也违法犯,要严肃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这个规定方方面面都很详细。因为像这样一些权利的落实本身就是党内监督的保障,如果没有这些落实,就不能够有效地保障党内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内进行组织、落实和推进。这就是这些规定的用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