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21:10作者:王新老师
着力党内民主,保证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有深入思考,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党内民主新途径,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充分了解、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厉行权力监督、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的基本追求。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更不可能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实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形成民主、清朗的政治生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加强党内监督,有效制约权力,确保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环节、关键举措。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为保障权力的规范行使和有序运行,《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巡视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干部考察考核制度,以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力来自于执行。中央有部署,全党见行动。当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共同的政治任务、政治责任,检验学习成效的标尺就是《条例》的规定要求。让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六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不断增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肩负起应有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