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4 23:06作者:李天扬老师
因此,奚晓明使最荒唐判决变成指导性判例一事,首先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一项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各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业务审判单位推荐,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则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案件相对人异议等程序。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所有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都必须先征求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最高法院网站公示之后,才可将各方意见连同案件判决书等一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其次,也要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责。建议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指导性案例前,应当先行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将相关的意见一同上报。最高法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机构也应当加强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从而使全国人大能够掌握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各界对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