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5 22:21作者:王华老师
我们知道,给基层纪委下达干部、党员违纪违规案件处理目标任务,是为了督促基层纪检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干部、党员能得到及时处理,以正党风,肃政风,其初衷其目的都无可厚非,但其任务指标的硬性化却还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对基层纪委的案件指标,不能先入为主。先下达任务数,其弊有四:一是容易让我们的纪检干部为任务而任务,从而只重案件查处,放松平时教育;二是容易让我们的纪检干部产生凑数思想,很容易把一些鸡毛蒜皮的事,牵强附会、生搬硬套地联系到一起,滥竽充数,影响案件质量(这样的事例网上时有暴料,有的让人啼笑皆非,舆论大哗);三是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把一些不够档次的上了档次,把一些不够条件的拼够条件;四是容易让案件多发地的基层纪委在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产生慢作为,或把今年的案件留到明年处理,以保明年任务指标的完成。
那么,是不是基层纪检工作就不能有任务指标了呢?当然不是。只是我们不能搞先入为主。我们可以以完成办理已暴露出的案件比例来实施考核。这也符合中央提倡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的要求。这样,我们的基层纪委既不会去为寻找案件而“吹毛求疵”,也不会去为完成指标而“滥竽充数”,更不会因怕挨批评而造成“冤假错案”。相反,会在很大程度上释放基层纪检干部的精神压力,保证他们有良好的心态去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