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4:11作者:王新老师
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
梳理2017年的监督执纪“成绩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轨迹清晰可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新时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规则》在第四条对此进行了重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规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对于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五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过去,纪检监察室的权力相对集中,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小纪委。”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文柱说,“《规则》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第五条规定的“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海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伟认为:“从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能一体化到分设,有利于强化执纪监督部门的职能,对联系地区和部门有效开展日常监督。”
明确领导体制,细化责任分工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