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42作者:李天扬老师
1978年以来,我国开启了渐进式的增量改革方式,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1992年后逐步确立了构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全面干预”政策也随之转向适应经济实践需要的“一般干预”调控方式,但在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由于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改革的不均衡、竞争性行业与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不均衡,“一般干预”的宏观调控面临着不完善的市场化条件,“一般干预”方式在稳定宏观整体方面作用明显,但是却无法解决甚至加剧了经济结构的不均衡。
在当前“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在适当扩大总需求的基础上推进各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包括发展现代化农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治理环境污染、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消化过剩产能等等政策措施被提出,新形势下的宏观调控需要兼顾“保增长”、“调结构”与“促转型”等多重目标,自然地,“一般干预”的宏观调控方式已不再适应实践需要,因此,“精准干预”的调控方式成为适应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所谓“精准干预”是指政府通过精准的干预手法缩小干预范围、减少干预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与主导性作用,兼顾和实现宏观调控多重目标。因此,“精准干预”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具体来看,“精准干预”的手法主要包括相机、定向、协同、自清等四个方面:相机主要是从时间层面把握政策出台与实施的精准时机;定向主要是从空间层面确定政策引导与作用的精准方向;协同主要是从效果层面形成不同政策手段的精准搭配;自清主要是从调整层面上做到政策负面效应的精准清退。例如,当经济快速下滑以及系统性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时,就需要果断地采取“稳增长”的短期政策措施;而当经济环境相对稳定时则需要快速调整短期化政策,着眼于出台“调结构”的政策,不断克服市场配置资源面临的结构性约束,形成经济长期增长的内生动力。
三、“精准干预”的有效实施需要审计监督保障
“精准干预”的有效实施涉及到政策制定、实施、执行、反馈与调整等多各环节。我国具有明显的大国经济特征,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与作用过程中难以回避或消除诸如交易成本与有限理性等影响政策效果的各类经济与非经济的因素,即使反复论证过的政策也可能出现效果不佳的情况。例如,定向宽松的货币政策,本应发挥结构调整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等,但是商业银行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其信贷投向受到风险与收益权衡、内部绩效考核等因素影响,容易发生偏离政策目标的行为。财政政策的区域转移支付本应用于调节地区经济不平衡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剩余控制权的滥用可能导致转移支付无法发挥真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