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23:59作者:李一老师
做一个简单、自律、勤勉的人。这是我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的一点心得体会,我将会在我的一生中践行。
【心得体会2】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准则》是党中央给党员干部筑起的一道“防腐墙”,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在1.7万余字的《条例》中,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其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新《准则》和《条例》应该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和坚持以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纪律底线,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言。在对象上实现了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和廉洁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王岐山指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如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作为一名组工干部,尤其从事的是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更应该坚持把《准则》作为铁规矩、铁纪律,把《条例》作为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遵循、总章程,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吃透政策,合理运用规定,稳妥慎重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