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23:55作者:才子老师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王岐山指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如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作为一名组工干部,尤其从事的是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更应该坚持把《准则》作为铁规矩、铁纪律,把《条例》作为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遵循、总章程,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吃透政策,合理运用规定,稳妥慎重开展各项工作。
一、坚持党性锻炼,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进一步牢固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维护组工职业尊严,保持良好的组工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时时刻刻都以法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能。
二、强化理论学习,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认真学习和领会新时期中央有关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决定精神,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为做好组织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同时,要不断开拓视野,完善知识机构,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依法依规工作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严肃纪律,依法行政的观念,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的发生。当前,要加强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和掌握,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