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9 23:34作者:李天扬老师
形成监督权力的合力,就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工作机制,引导和规范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康运行,通过各项监督的功能互补,有序协同,形成合力,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真正使干部“不能腐”。
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落实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党委集体监督的作用。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度。完善上级党委或纪委常委成员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深入开展下级党委和同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委会述纪、述廉、述作风、述主体责任“四述”活动,督促用权者正确行使权力。强化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增强党内巡视监督的威慑力。拓展党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功能,进一步规范党代表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广大党员享受党内民主、行使监督权利。
落实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违法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的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之间的配合,形成监督的常规机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力公正行使。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方式,将民主党派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重点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规范和强化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支持、保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实施专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规范和约束司法权行使,重点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健全法院二审、再审等审级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独立客观的职业特性和“明法审数”的专业优势,促进政令畅通,加强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着力检查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建立审计后整改的联动和协作机制,强化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加强与行政监察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结果运用等资源共享机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和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