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6 23:37作者:李一老师
(三)地方和部门干扰消防行政执法情况比较突出
当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为推动地方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务,往往就会出现“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外来投资者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消防设施不投入、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一旦被检查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就会蜂拥而来,有时候监督员刚离开单位,社会关系单位的说情电话就已经打进了支(大)队,给消防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也造成了情节相近的消防违法行为,有的处罚较重,有的处罚较轻甚至不予处罚,同一事项因人而异,办理的程序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这种执法的随意性,极大地损害了消防监督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上级部门部署重点治理过多,削弱了基层经常性执法
近年来,全国各类火灾事故频发,只要一发生有影响的火灾,往往就要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可以说消防执法工作总是跟在火灾事故后面,这种亡羊补牢式的专项治理,重复性很大,不一定切合每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解决一些特定方面的问题,但实际效果有时并不明显。如上级开展商场、超市专项治理,在大城市这种场所随处可见,但到了农村、村寨集中地域,商场超市往往就是一个小卖部、农资站,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