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4 02:58作者:三水老师
第九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