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4 02:44作者:王新老师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以及浙江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建带团建”,进一步严格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有关工作,加强团员再培养,再教育,根据浙海院数党发〔2007〕1号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推优工作,特发此通知,望同学们仔细阅读!
推荐对象的条件
1、承认党纲、党章,入党动机端正,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
2、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努力,上学期成绩在班级中等以上,无重修、无处分、无旷课旷跑旷晚自习、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写过入党申请书且参加过党训班取得结业证的同学,以及本次第十八期党训班报名同学,除个别条件考核不合格的学员。
5、工作成绩突出或有突出贡献者学习成绩排名可以适当放宽推优条件。
推荐步骤
1、建立团支部“推优”考核小组。团支部“推优”考核小组由团支部委员、班主任及本团支部内的学生党员组成,团支部书记任组长,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要发扬民主,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对照推荐条件,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以投票的形式推选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票数须大于等于实到会团员数的二分之一。
2、团支部“推优”考核小组对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讨论并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上报分团委审核,分团委向被推荐人所在党支部进行推荐。
3、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向有关党总支推荐。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由分团委学生会直接推荐,报学院分团委。推荐工作原则上每个学期一次。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