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05:47作者:三水老师
1、内容一:明确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通知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为顺利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政策实施初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下调至0.46%。
2、内容二:扩大生育津贴享受范围
新规实施后,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人员。
3、内容三: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实时报销
新规实施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且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