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40作者:才子老师
4、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享受贷款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的。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还加入了WTO。对部分民族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额外的补贴和让利,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还非常容易搅乱市场秩序,不利合理的自由竞争。建议取消相关条款。同时,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食品的监管要强调由相应的食品卫生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在现行法律的背景之下进行,另起炉灶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来进行管理,实质上是制造了法外之法,是不适宜的。
5、少数民族群众和汉族群众,都是一样的人,只是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但都是从远古人类进化而来,有共同的人类祖先。另外建立一套医疗系统,人为将少数民族与汉族群众隔离开来,是刻意进行民族的血缘甄别,不利于少数民族与绝对多数的汉族之间的共存共融。
6、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符合我国的文物和文化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精神的,因此没有必要单独设立相应的条款。
总体来说,本人认为,这个条例名不正,言不顺,体现的并不是民族工作条例,而是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而且这个条例本质上等于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劳动、生产、教育另起炉灶,实际上是执行了完全与主体人群不同的政策,这体现的是民族不平等。
如果有可能,建议完全废除此条例。
以上意见,供进行相关领域工作的同志们参考。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