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合肥市一小学生在操场玩耍时,不慎被球网绊倒,头撞门柱受伤,受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判决此案,认为学校操场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校方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判决学校赔偿8成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静(化名)是合肥市一所小学的在校学生,2016年9月2日上午,小静在操场与同学玩耍时,不慎被校足球场中挂着的足球网绊倒,从而导致头撞到足球场门柱上而受伤。
受伤后小静被同学扶到教室,最后一节课时突然呕吐,中午放学时小静家长来接她,发现她状态不对,将小静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记录记载,小静系“摔倒致伤头部3小时”入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失等症状。
去年8月24日,因为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静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静受伤的事实表明,学校足球场存在着安全隐患,与小静摔倒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没有注意到这一不安全因素,在管理工作上存在疏漏。同时,小静摔倒受伤3小时后才由家长送往医院,表明学校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
因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对小静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学校已为学生投保,该款项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记者 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