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09:40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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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工作结束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未登记的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余缺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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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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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制订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教函〔2016〕104号)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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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成办函〔2016〕106号),五城区户籍保障性住房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可在其法定监护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登记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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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小学于5月11日前将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区域内小学一年级入学方案,并于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新旧小区划片范围调整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加强会商协调,畅通沟通、咨询、投诉渠道,确保入学工作的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