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2:13作者:王新老师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多地针对广场舞立规矩、定公约,细致到从音量、时间、场地等方面规范广场舞活动。
例如,去年9月,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对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的作出规定,明确了禁止夜间(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陕西西安从2015年2月起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附近街道、广场、公园,晚9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违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安徽合肥在2015年开始实施的《城市管理条例》也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前提下,划定一定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活动,但广场舞等有音乐伴奏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影响居民生活。
对于广场舞的活动地点,四川南充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还明确禁止在城市绿地中跳广场舞。
广场舞到底由谁管理,如何规范?
从上述多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广场舞的管理规范多分散在体育、环保、园林、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法规或文件中,现实中,广场舞的监管部门显得相对模糊。
其实,对于备受争议的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有相应规定和处罚措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噪音污染治理,还是治安管理角度的社会治理,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2015年9月,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住建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这被视为政府职能部门首次在全国性政策中提出广场舞管理的相应举措。
这份《通知》要求,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推动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性化、针对性强的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活动准则或文明公约。
可以看出,广场舞该在什么地方可以跳、什么时间可以跳、跳的过程中要遵守什么规则、谁来协调、谁来监管,出了问题由谁且依据什么来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更为明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