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09:39作者:李一老师
1、公办幼儿园及学前班收费标准按照区物价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2、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要求,在向区物价局履行收费报备手续后方可执行收费。
六、招生要求
1、招生工作实行“五公开”,即要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2、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每班不超30人。不得违反规定招收不满三周岁的幼儿入学,有开设小小班的民办幼儿园要控制在每班20人以下。
3、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4、各公办幼儿园在学位不足的情况下,应耐心解释并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居住地附近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就读。
5、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以双语教学、艺术特色教学等噱头进行虚假宣传。
6、各幼儿园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民办幼儿园招生宣传内容应报所属中心小学审批,经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方可发布。
8、各中心小学要制定本乡镇(街道)的幼儿园招生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招生行为,防止出现虚假宣传、无序竞争和违规收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