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0:09作者:李天扬老师
5.父母单方在开发区用工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按规定在丽水市本级连续缴满一年(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提供材料:(同4)
(三)第三类: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由开发区相应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提供材料:提供由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合法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开具的入学就读推荐书、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报名初中一年级的,还需提供小学阶段《学生基本信息表》(盖上学校公章),及素质报告单或小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6年7月10-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1.符合第一类条件的报名时间为7月10日;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报名时间为7月11日;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报名时间为7月12日;
4.补报名时间为7月25日。
(二)报名地点
各相应学校。
(三)报名办法
1.符合第一类条件的适龄儿童监护人直接到原学区相应学校报名。
2.符合第二类和第三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各企业汇总、核实,在报名现场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后,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带上汇总名单和各员工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到相应学校报名。
3.不在企业工作并符合第二类和第三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直接到各相应学校报名。
(四)材料审核
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人员,集中对各适龄儿童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五、录取办法
(一)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监管和统筹协调下进行。相关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类依次录取原则,在第一、二类(第二类中五批对象按先后批次顺序)招收尚有招生余额的前提下,招收第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第三类人员按父母持有相应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上表明的连续居住时间长短依次录取,直至招生计划满额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