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08:21作者:李一老师
积分 项目 | 积分子项目 | 关联人员 | 说明 | 计算时间段 | 得分条件及计分公式 |
基 础 分 30 分 | 暂住A1 | 主 申 请 人 | A1=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的月数 ●近两个年度(2013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天数>=637天,即中间间断小于3个月(93天); ●湖里区购房户合并计算购房时间(购房与暂住时间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目前需在湖里区暂住:暂住证目前在湖里有效即暂住明细中最新的暂住记录为湖里区。 | 2013-9-1至2015-8-31 | A1、A2、A3、A4四项基本条件同时符合得30分。任一条件不符合则为0分,不能参加积分入学电脑派位。 |
务工A2 | A2=近两年须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本项以社保A3认定。 | 2013-9-1至2015-8-31 | |||
社保A3 | A3=近3个年度(2012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保月数>=24个月。 ●补缴不纳入累计,2016年4,5,6,7,8五个月系统默认缴交。 | 2012-9-1至2015-8-31 | |||
计生A4 | A4=孩子出生须符合计生政策或虽违反计生政策但父母已接受处理 ●以暂住地居委会计生证明认定,壹:符合计生,贰:违反但已接受处理,叁:不符合。属于壹、贰两类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 / | |||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70分 | 暂住B1 12分 | 主 申 请 人 | B1=截止2013-8-31在厦门市暂住累计的天数 ●近两年暂住天数已经计算了基本分,在此项积分中不再做累计。此项暂住天数是从2013-8-31起向前累计的有效天数; ●湖里区购房户合并计算购房时间(购房与暂住时间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年按365天计算,满一年得2分,最高12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013-08-31之前的时间 | B1÷365天/年×2分/年 |
暂住与务工B2 9分 | B2=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湖里区。 ●近两年在湖里区暂住的认定条件:(1)近两年在湖里的暂住证登记>=637天(含2016年4,5,6,7,8五个月),即中间间断小于3个月(93天);(2)近两年未在除湖里区外的其他区办过暂住证即近两年的暂住明细中没有其他区的记录;(3)湖里区购房户合并计算购房时间(购房与暂住时间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近两年在湖里区务工的认定条件:(1)近两年在厦社保缴交满24个月,补缴不纳入累计;(2)两年内的所有参保缴费单位,单位注册地都为湖里区系统自动给分。否则需提供实际务工证明,人工审核。 | 2013-9-1至2015-8-31 | 同时满足B2项暂住的三个条件和社保的两个条件才可以获得9分。 | ||
社保B3 24分 | B3=截止2015-8-31在厦门市累计缴交社保的月数-24个月。 说明: ●基本条件的24个月已经计算了基本分,在此项积分中不再做累计,因此需减去24个月; ●一年按12月计算,含2016年4,5,6,7,8五个月,补缴的月份不算积分; ●满一年得4分,最高24分,最高12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在厦门缴交社保的全部时间段 | B3÷12月/年×4分/年 | ||
计划生育B4 5分 | B4=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说明:计生证明类型为“壹”符合得5分;为“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经接受处理的,则得0分。 | / | 符合计生政策得5分 | ||
购房B5 20分 | B5=在湖里区购置符合规定的商品住房。 说明: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 | / | 符合购房条件得20分 | ||
附 加 分 10分 | 暂住C1 | 附 加 分 方 | C1=厦门市暂住总天数;C2=厦门市缴交社保总月数; ●条件:C1和C2都能提取到2016年3月前(含3月)的数据,否则不计分; ●暂住满一年得1分,单项计分;社保缴满一年得2分,单项计分;均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社保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 ●购房情况不合并计算附加方的暂住时间; ●附加分=暂住分+社保分,封顶10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016年3月31日及之前的时间 | C1÷365天/年×1分/年 |
社保C2 | 2016年3月31日及之前的时间 | C2÷12月/年×2分/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