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41作者:王华老师
(四)重视做好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政策体系,分类管理,分类提供服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把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纳入组织入学工作的范畴,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保证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无条件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加强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读学籍管理,及时掌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引导有序流动。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各区县统一规划。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要根据自身的办学能力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二、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早部署2016年秋季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查,掌握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情况,根据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居住分布情况和小学学位状况,落实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确定各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小学招生地段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确保所有入学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应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办法(各小学的服务范围与上学年相同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
(二)小学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延缓入学期满,应随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