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08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统筹生:
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不一致,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包括:
1、具有花都区城区原非农业户籍,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
(1)不完全房产住户:适龄儿童与父母拥有不完全房产。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与父母同户同住的;
(2)随非直系亲属住户: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和其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的;
(3)租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在城区,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在花都区城区内无其他房产),能提供相关的租住凭据的(在统一正式报名后安排);
(4)集体户: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花都区城区非农业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如居住地属自有房产或祖辈房则需提供实际居住地公安部门出示的不得迁入的证明。
(5)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城区范围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的;
(6)城区户籍新住户:
一是购买二手楼业主,但该居住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适龄儿童;二是在2016年5月20日后购买并于8月27日前获得《房地产权证》,且符合地段生界定条件。
(7)其他情况:
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但又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
2、具有城区范围的农业户籍,且父母有城区房产,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的。
3、具有花都区非城区户籍,不符合“人户一致”,且父母有城区房产,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的。
(三)广州市政策照顾借读生: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四)小区配套公办小学学位安排:
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公办学校,在解决该小区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招生报名时该住宅无小孩在本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就读1-5年级的业主子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约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