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中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工作的通知(2)
更新时间:2018-08-12 08:49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切实保障农村和特殊群体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加快推进“全面改薄”工作,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监护人和学龄儿童少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发生辍学。同时,要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义务教育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实行阳光招生。各地要提前摸清底数,根据生源变化情况,科学制定2016年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把划片范围、招生政策、招生程序等向社会公布。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审计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一[2012]81号)及《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大力度,认真解决公办学校择校问题。要通过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并治理择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对于大班额比例过高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各地和学校应在9月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转接。 五、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因此,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也是我省招生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学区制、集团化办学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入学需求。 六、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既要积极鼓励发展,也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其招生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本着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的规定: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生,不得到异地组织考试选拔,扰乱当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于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占坑班”选拔生源,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要严肃查处。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