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小学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和学费工作意见

更新时间:2018-08-08 15:37作者:李一老师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淮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现将《2016年淮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2016年淮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淮安市教育局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县(区)联动、分级管理。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指导意见,修订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适龄儿童和少年凭法定监护人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施教区相对就近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其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
    (三)坚持规范办学行为。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不得以举办奥赛班、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也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组织入学考试和收费。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提倡小班化教育。招生完毕后,施教区内学生和择校生分别造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坚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贫困家庭、弱势群体以及残疾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招生工作
    (一)报名条件和办法
    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具有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到所在小学登记、验证,所在小学会同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进行资格审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学校登记、报名。
    相关学校根据报名情况,初审后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发放义务教育派位证。儿童、少年凭派位证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二)具体招生事项说明
    1.公办学校施教区调整问题。因学校布局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施教区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学校布局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2.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问题。学生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监护人的居住房屋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凡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可按其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确定施教公办学校。凡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的,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其施教公办学校。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学生监护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父母在当地的有效暂住证、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升入初中的,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暂住证所属县(区)教育局登记、报名,经审核合格后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4.残疾儿童入学问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工作,确保按时就学。盲、聋哑及智障等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重度智障儿童可到专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轻度智障儿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
    5.招生计划问题。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本校教育资源和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施教区内学生容纳不下的,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剂。因施教区内规划小区尚未建成,或入住人口不足而造成生源不足的学校,空余的计划可实行学校自主招生。学校自主招生可试行电脑摇号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6.民办学校招生问题。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广告应经招生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媒体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安排在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学生毕业之后,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自主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较多时,可试行电脑摇号的办法录取。
    (三)具体工作日程安排
    4月下旬至5月上旬,各县(区)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在县(区)教育局网站首页予以公布。
    6月份,小学收集毕业班学生派位到初中相关证件,并会同相关初中做好核查工作,通知外县(区)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派位工作,协助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小学毕业生预派位名册。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办初中审核属于本施教区学生名单,协调有关工作,确定派位名册。
    7月份,小学发放毕业证书和公办初中派位证书。民办初中开始招生。中旬,各小学施教区内学生报名、登记;中下旬,各小学对施教区内新生资格审核,初步确定施教区内学生名单;月底前,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各小学新生名单。
    8月上旬,各小学公布派位入学新生名单;中下旬,各中小学新生报到注册。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周密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招生工作。要引导、督促公办学校免试、免费就近招生,做到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源应收尽收,不得人为设置门槛拒收。要加大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家长将孩子送入施教学校学习。要引导督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全局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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